協議離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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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協議離婚,必須要書面,且有2人以上證人親眼見證及簽名,並由夫妻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常發生的問題,就是證人並未真正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這時候縱使有簽名,但該離婚會被認定為無效。至於離婚協議書,就是將離婚後夫妻間需要處理的事項予以書面明訂,以免雙方將來發生糾紛,故必須委由律師訂立,比較不會掛一漏萬。而辦理離婚登記必須攜帶離婚協議書、雙方身分證、照片、戶口名簿、及印章到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需注意者,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首先就是夫妻雙方離婚之意,必須明白寫出雙方是合意離婚。其次,就是有關子女監護權由誰行使,基本上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監護權,或者由單方行使,但要注意約定子女將來到成年期間之教育撫養費如何分擔,基本上是以當地基本生活水準計算,再由夫妻各自分擔一半為原則,當然,要記明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到期。惟父母一方因財力困窘,致無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得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再者,有關父母如何探視會面子女部分,原則上探視是包含帶子女回家過夜,以及如何分配探視時間,這部分因案而異,且涉及專業法律術語,有時候協議書上會約定他方不得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會面交往權利,這種情形就會被認定無效,有時候會寫經一方同意後,他方可隨時探視,但這往往雙方會發生爭執而興訟,故建議有關協議書部分還是找律師處理為妥。

  至於離婚後是否可以改定監護權?基本上法無所禁,惟需由聲請人證明現正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是如何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而這乃涉及證據蒐集事項,更需要妥善處理。

  最後,離婚協議書上還有記載有關夫妻婚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基本上夫妻之間的財產是以婚後所得去分配,婚前財產及婚後因繼承或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所獲得部分,則不包括在此分配範圍之內。至於能否請求贍養費約定,則端視由誰提出離婚及雙方經濟狀況而定,基本上如有約定,多會確立一個時間,例如再嫁或子女成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