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請求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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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二)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二、申請國家賠償係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5.賠償義務機關。6.年、月、日。

三、申請國家賠償時間: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四、向何機關申請?必須看請求的基礎法條為不同,如果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則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同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則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請求國家賠償常發生的困難在於,原告主張有請求之事實時,相關之證據及其間有無因果關係。例如,因縣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此時需 檢具醫療單據、財物損失送修單據、現場拍照存證、警察機關報案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