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宣告停止親權?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七)

一、宣告停止親權係父母之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 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第30 條、第36 條第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二、法院對於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停止親權,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三、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以危殆之行為而言,即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此外,監護人就其保管受監護人之款項,既有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擅自使用及處分之情形,自難認其對受監護人有關愛、保護及照顧之心態,且金額高達近二百萬元左右,應已符合對受監護人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事,其監護權即應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