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收養及終止收養?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八)

一、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為收養事件,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而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亦同。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應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起具狀共同聲請,但是養子女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時,應以其本生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必須注意該未婚媽媽之年紀是否已經成年,而必要再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應一併提出下列之文件做為聲請狀之證物:(一) 收養契約書(二) 戶籍資料文件。(三)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四)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五)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在職證明、所得稅申報或是國稅局歸戶資料及刑事警察局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六)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應提出社福中介機構之證明書。

三、收養效力係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後,在收到確定證明書以後,就可以攜帶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明、印章,到收養人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若戶長非收養人,記得再帶戶長之身分證及印章一同前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