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之申請流程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98年1月23日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至於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爰就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財政部為便利民眾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自110年9月1日起,可臨櫃向國稅局及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查詢內容包括:存款、投資理財帳戶(基金)、保管箱、貸款、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保單資料、期貨、上市櫃/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等。

二、拋棄繼承,是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依法定限定繼承處理,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先拿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謄本。再準備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料,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拋棄繼承。

三、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一)非訟費用1,000元(郵寄者需開立郵政匯票)。(二)拋棄繼承聲請書,並蓋有拋棄繼承人「印鑑章」。(三)繼承系統表(需記載被繼承人及各順位繼承人之詳細資料),並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四)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四、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