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婦女如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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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並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雙方如有剩餘,其差額平均分配之權利。若計算結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請求之一方,對他方剩餘財產之增加或家庭勞務之付出並無貢獻,則被請求人得請求法院免除或調整分配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債權人亦不得代位主張,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計算細節:(一)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二)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所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除離婚或配偶死亡外,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七、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脫產行為之撤銷及對第三人之利益返還請求權:(一)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二)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般而言,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除應符合假扣押聲請之要件及釋明事項外,需注意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法院裁定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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