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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108年1月6日上路,其主要內容大概有兩種,第一是病人知情權,第二是病人自主權。

  就知情權部分,第四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而第五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第六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就自主權部分,第八條規定,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預立醫療決定是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而這臨床條件是指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而預立程序在第九條有明文:一、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需注意的是,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意願人之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是不得擔任見證人。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要經過此法定程序,始能生效。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更新註記。

  另外關於所謂醫療委任代理人,是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聽取醫生告知及簽具手術同意書,並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之人。因此,基本上需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並經其書面同意。需注意者是,如果是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除是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