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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10)。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212)。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因此,就我國刑法而言,如果有所謂偽造並行使畢業證書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如果有所謂偽造並行使學校畢業論文之行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類似的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就判決偽造畢業證書者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