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且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足徵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固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最高法院三十一年聲字第一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如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分期(定期)給付之判決,對未到期之部分,仍不得持該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對該部分若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自非不得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