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按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經法院裁定准許,而該撤銷假處分裁定所為之裁定,係宣示消滅原假處分裁定之效力,性質上屬形成裁定,而形成裁定僅具形成力,並無執行力,且其形成力須於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是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裁定,因他造之抗告而尚未確定,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故債權人於該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裁定確定前,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假處分,即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