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主給付義務外,為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之主給付義務,尚負有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獲得完全之滿足,俾當事人締結契約之目的得以實現。惟查,綜觀系爭合約書之全文,雖無任何契約文字提及被上訴人須就各個工程有交付相關竣工圖說、設備材料出廠證明及防火防焰等證明、設備規範操作說明等文件之約定,然依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工程,應於工程完竣後,檢附相關竣工圖說等文件,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