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證罰鍰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準此,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對證人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經法院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者為限。倘證人前係以拒絕證言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嗣縱於受法院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仍無逕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對證人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