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保安處分執行法,乃關於刑事保安處分執行程序之準據法,因保安處分類型不少,是先於第一章設為通則規定,第二章以下始就各種保安處分之執行程序,分別依其特殊性質而為規定。其第七十八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花柳病院、痲瘋病院或公立醫院。」以之對照於第二條,乃類似於分則之規範,是就性侵害犯罪之強制治療處所而言,當指專門的公立醫院。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人,多因早期創傷、受虐,並長期人際關係不良,而顯現病態人格特質,甚至伴有精神、心智方面疾病;雖然此類犯罪人口數量不多,卻極具危險性,且不會如同其他犯罪,隨年齡之增長而降低再犯危險,更不以生理的性器官勃起為前提,乃有採取特別預防措施之必要,亦即給予強制治療之保安處遇,然不具有「治癒」之概念,祇能轉換成「控制」,是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三個領域,始能奏效,通常係組成一個醫療小組,最少應有一至二名之精神醫師與心理師,並以醫師作為主持人,醫師必須專業,不宜以兼差醫師充任,婦幼安全始能獲得保障,防衛社會安全的理想乃可具體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