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固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惟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依此可知,債務人得主動提出以消滅時效已完成,拒絕清償債務之抗辯權利,債務人為抗辯後,請求權即為消滅;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原審本此見解,認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中,既主張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已罹於十五年時效而消滅,則該預告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