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但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如告訴人所創作之微程式因有該多出之二指令,而會改變電腦執行之結果為真實,就整體觀察,該微程式既非抄襲,雖有大部分雷同或相似,能否即謂告訴人之著作不具「原創性」?非無研酌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