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精選

101年度四月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

法律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所訂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罰鍰之規定,於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其罰鍰倍數之下限較修正前之規定為低,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應適用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下稱新修正遺贈法第44條規定)裁罰。稅捐稽徵機關於裁處時固未及適用新修正遺贈法第44條規定,惟於納稅義務人起訴後,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新修正遺贈法第44條規定及財政部98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令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新修正參考表),重新審酌其違章情節後,認仍應維持原罰鍰處分,經提出答辯狀,送達納稅義務人收受,且無礙兩造之攻擊防禦及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本質與結果時,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研討結果

  駁回原告之訴。在無礙兩造之攻擊防禦及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本質與結果之前提下,行政法院若認行政處分之瑕疵,得予以追補或更正者,則追補或更正之請求優於撤銷之請求;且基於權利分立之原則,行政法院在撤銷訴訟中僅能審查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追補或更正行政處分,否則即有司法機關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之虞,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稅捐稽徵機關於裁處時固未及適用新修正遺贈法第44條規定,適用法律容有未洽,惟既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自行重新裁量之方式追補,而非由行政法院以代行裁量之方式追補,符合權利分立原則,且無礙兩造之攻擊防禦及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本質與結果,稅捐稽徵機關追補之請求優於撤銷之請求,該追補核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2號判決、100年度裁字第2010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568號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