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不法利益計算基準精選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7號刑事判決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固係政府採購法上不同之採購程序,其採購金額、廠商對象之限定、參與競爭程度不同,致廠商參與二種不同競標行為在計算利潤決定投標金額時,基於利潤空間不同而有不同投標價格擬定之考量,常見公開招標因公開性與競爭性因素,致得標價與工程底價之比率(標比)較限制性招標之得標價與工程底價之比率為低,因此在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投標廠商擬定投標價格時,必將本於當時、當地經濟情況及投標性質之考量,將合理利潤列入計算,致獲利多寡發生差異。於廠商勾結公務員事先知悉底價或僅形式比價未有實際競價之情形,因非依法定程序合法發包,不具競價機能,無從依公平競價機制下得知合法產出之合理得標價,以計算其不法所得之利益。故非依法定程序取得工程者之得標價與其他自然合理得標價之差額,即能作為判斷不法利益數額之計算依據。自非不得依個案情節,依調查證據所得,合理判斷該廠商本不應取得而取得工程所可能獲得應予沒收剝奪之利潤,通案式調查同性質採購機關當時、當地合法公開招標或合法比價所產生具競價機能之自然合理標比與非法得標標比之「差額」為不法取得工程者所得不法利益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