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民身分證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依其內容,關於國民身分證部分,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別規定;至於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並未修正,且與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構成要件不同,自難謂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係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