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塗銷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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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不當得利之功能,在於使受益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取除功能),不當得利受益人有返還其所受利益予受損人之義務,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並不相同。因此,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如受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受利益,受損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應請求受益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並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此與侵害型不當得利,因受益人與受損人間並無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受益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而未取得真正之權利,無權利可資返還,此際受損人應請求受益人塗銷登記,以除去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截然有別(本院65年台再字第138 號判例全文參照)。

二、查系爭土地為鄭○雄贈與鄭○誠,而鄭○誠對鄭○雄及其前配偶吳○、直系血親鄭○玲,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涉犯刑法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傷害罪,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鄭○雄得依民法第 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鄭○誠為撤銷贈與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為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乃屬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鄭○雄有目的、有意識的因贈與而向鄭○誠為給付),則依同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鄭○雄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鄭○誠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乃原審關於上述範圍竟就鄭○雄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為鄭○誠敗訴之判決,依上說明,自有違誤。鄭○誠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無理由。爰由本院本於原判決上開確定之事實,自為判決,將第一審及原審所為鄭○誠該部分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鄭○雄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以臻適法。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