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交通過失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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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用:提出醫療單據為憑,應扣除全民健保給付(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業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者,該部分之醫療費用即應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被保險人不得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給付該部分之費用,僅得就其自負額部分為請求),至於私人投保理賠金不包括。

二、後續醫療費用、除疤費用: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法院會再函查。

三、就醫交通費用、醫療用品、輔助費用:提出單據為證。

四、看護費用、保母費用:住院全日看護2,000元,出院依醫矚而定,需提出單據。看護期間無法照顧子女因而須委請家人照顧,受有相當於保母費用之損害,每月15,000元。

五、薪資損失:提出就職證明書為證,若有請育嬰假等留職停薪無收入情形者,不得主張。

六、車維修材料費用:需提出工資及支出維修材料費用收據。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計算折舊額時,如其使用年數超越耐用年數者,依「殘價=支出維修材料費÷(]耐用年數+1 )」,如尚未逾耐用年限者,就維修費用部分,需扣除折舊額。所謂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如0.333)×使用年數(如15/12)。

七、扶養費及殯葬費: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尊親屬之扶養義務,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始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提出單據為憑。至於殯葬費則以必要費用為限。

八、減少勞動能力:年薪,乘以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A),再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0.05(未來第一年+第二年+...):(A)+[A÷(1+1*0.05)]+[A÷(1+2*0.05)+....],乘以65歲退休餘月之霍夫曼係數。

九、精神慰撫金:審酌傷害程度、兩造身份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死亡以100至120萬為常見,重傷以80萬為常見,其他傷害不一定。

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