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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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貳、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不適用勞基法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僅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參、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指月領),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又勞工於年滿60歲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領取前述繼續工作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為限,當年度已領取者,不得再申請。上述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續提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提出申請。

肆、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惟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剩餘金額。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1. 配偶及子女。2. 父母。3. 祖父母。4. 孫子女。5. 兄弟、姊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死亡勞工住所地法院出具之「法院核准備查繼承通知」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