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應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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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常見認定無罪的理由有:(一)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並未緊抓甲女的手或以手壓制甲女身體,復未出言恐嚇強迫甲女與其發生性行為;又甲女衣服、褲子雖係被告所脫,但並未被扯破,過程中身體未受任何傷害,其頭面、頸肩、胸腹、背臀、四肢、身體各部均無明顯外傷等情。(二)被告抱住甲女時,甲女雖有推開被告,但沒有很大力,甲女雖口頭上一再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口氣及態度均沒有很強硬,只是柔性告訴被告不要這樣等語;又甲女除言語對被告表示不要這樣外,並未強力掙扎、表示要離開或明顯反抗等情(三)被告與甲女性交過程中曾數次變換體位進行性交。(四)甲女事後並未立即報警處理,且事發當晚仍與男友在該址發生性行為,且過程中甲女並未表示有任何不愉快或表情、動作有何不正常之情。(五)甲女事發後不敢告知男友實情,怕男友不要她,復覺得自己很髒,想要搬家,故甲女事後顯然背負相當大之心理壓力,可堪認定創傷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亦可能係甲女上述心理壓力所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