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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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既不會互相影響也沒有替代性。

  勞工退休金是依據「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給予的退休保障,屬於雇主對員工的一種法定責任,保障的是「受僱勞工」。(一)依據勞基法的退休規定,勞工需在A.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B.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C.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才能自請退休。而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將過去由雇主一次給予退休金的方式,改為由雇主按月幫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本人,專戶退休金可累積帶著走,等到D.勞工年滿60歲時再向勞保局提出請領(不限同一事業單位)。而請領方式,舊制是一次請領,新制則是勞工如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指月領),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請領月退休金。(二)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惟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剩餘金額。(三)勞工退休金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退休金就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此就會遭到扣押

  勞保老年給付則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一項社會保險給付,勞工只要依規定繳交保險費,當符合一定條件時,便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保障的是除了受僱勞工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也都能參加。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在老年給付方面除了原來的一次給付外,另外提供了按月領年金的方式。(一)請領條件:A.勞工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或B.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C.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二)如果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與國民年金法第55條於103年1月10日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另外,如果因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被拘禁期間,不能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以及「遺屬年金給付」等四種年金給付。如果是還沒提出申請的人,請等到這些狀況消失之後再提出申請;如果是原本正在請領給付的人,勞保局會停止發給,等到這些狀況消失之後再恢復發給。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附上勞保局製作的差異表,可供點選下載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