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金、勞保(國保)年金與強制執行扣押

高雄屏東台南律師事務所

一、勞退與勞保都是確保勞工退休經濟生活,不希望勞工一次領走。若是勞工的勞保選擇年金,勞退也選擇按月領,每月保障更穩定。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路的勞退條例規定,勞工請領新制月退休金有兩種,若新制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滿六十歲時,得請領月退休金;十五年以下,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該條文因語意不明確,讓人誤以為月退也可一次領,事實上,符合勞退新制勞工只能領月退休金

二、商業保險的保險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至於勞工退休金、勞保年金與國保年金,都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不過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退休金或勞、國保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就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此就會遭到扣押。。

三、勞保局就勞保年金部分,為了避免勞保給付保障勞工的目的落空,特別提供民眾只要檢具帳戶被扣押的證明或相關文件,就可申請不要將款項匯入帳戶而改採寄發支票的方式。後來,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與國民年金法第55條於103年1月10日增訂,比照社會救助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保年金請領人如有開立年金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