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高雄屏東台南律師事務所

一、結婚後夫妻間常見的爭執住哪?小孩跟誰姓?房子登記誰名下?甚至讀哪一間學校都會成為夫妻爭執導火線。依照民法規定,夫妻冠姓、住所、子女姓氏、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已非僅夫一方所能決定,而是雙方可以協商的範圍,如果有所爭執,則可以由法院裁決,或透過律師簽署婚前協議,在結婚前就先擬定好,以免日後還要到法院爭訟。

二、其中,就夫妻財產制部分,如果不採用法定財產制者,必須向法院聲請登記,此外,婚前協議還可以直接約定家庭生活費支出比例,以及未履約之效果。除家庭生活費外,大部分家庭都是老公出外工作,老婆在家帶小孩,因此,也可以約定老公每月要給付多少的自由處分金,供夫或妻個人自由運用。

三、比較有爭議的是,能否在婚前協議中加註婚姻忠誠或是家暴條款,也就是,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間與他人通姦者,必需同意對方離婚請求,並給付另一半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其實是有爭議,也就是說,如果協議書上預立不忠條款,則對方須無條件離婚,這是無效約定,但如果是有不忠情事,需賠償另一半精神慰撫金,並無涉及到離婚身份者,其性質上屬於違約賠償之預立,並無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