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通律師事務所精選文摘

一、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分配遺產之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其方式須符五種遺囑方式之一。此外,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遺囑只有遺囑人能更改,惟遺囑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假如遺囑所列之遺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有關此一部分之遺囑應為無效。

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常見之例證如: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應繼分之調整、遺產管理人、遺贈。所謂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繼承人之制度。有關特留分之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三、遺囑方式有五種:

(一)自書遺囑就是係指遺囑人親自書寫之遺囑而言。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可請律師見證,增加遺囑之公信力。

(二)公證遺囑: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係將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遺囑人除於遺囑上簽名外,尚應於密封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另外,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代筆人需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係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遺囑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四、需注意者,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者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