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通律師事務所精選文摘 一、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分配遺產之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其方式須符五種遺囑方式之一。此外,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遺囑只有遺囑人能更改,惟遺囑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假如遺囑所列之遺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有關此一部分之遺囑應為無效。 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常見之例證如: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應繼分之調整、遺產管理人、遺贈。所謂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繼承人之制度。有關特留分之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三、遺囑方式有五種: (一)自書遺囑:就是係指遺囑人親自書寫之遺囑而言。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可請律師見證,增加遺囑之公信力。 (二)公證遺囑: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係將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遺囑人除於遺囑上簽名外,尚應於密封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另外,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代筆人需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係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遺囑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四、需注意者,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者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