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婦女如何提起訴訟離婚及爭取子女監護權?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一)

一、傳統觀念上,婦女在婚姻問題中多屬弱勢,常為了未成年子女而寧願忍辱吞聲,遭受到另一半配偶的言語恐嚇辱罵及家暴毆打,屢屢在離婚官司中因不懂得抗辯而被對造欺負,尤其是面臨家暴保護令的聲請過程繁複,以及子女監護權及撫養費等權益維護部分,皆需要專業律師協助,但卻因消息來源不夠,造成不懂得該找哪位律師尋求專業協助,而當自己到各地議員服務處尋求諮詢時,常因時間關係說不了幾句話就被律師告知這件要打官司。對於經濟弱勢的婦女而言,動輒要六、七萬元之委任費用,這簡直是人雪上加霜,有鑑於此,本文就是要簡單敘述一位家暴婦女該如何尋求法律專業幫助。

二、一般而言,想打離婚官司,必須先蒐集證據,法律上明文的判決離婚事由中最常見的是以家暴(含言語暴力)所提出的破綻離婚,而法官原則上都會審查所謂驗傷單是否當日受傷所開立,有無報警,有無目擊者及家暴動機而定。如果法院認為有離婚之事由,就會判准離婚。麻煩的是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應該如何爭取?而這部分涉及到專業意見,最常見的是由法院指定社福團體做家庭訪問,針對兩造家庭支撐系統之有無而做初步判斷,再由兩造針對該意見書陳述意見,如果覺得意見不公,那就得重新鑑定。其實,法院有自己一套的運作邏輯,基本上如果子女年幼,則會採取幼年法則,如果子女年長,則會詢問子女意見來做一個衡量,但法官也會審酌哪種情形對子女最有利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