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婦女如何尋求律師提起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並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雙方如有剩餘,其差額平均分配之權利。若計算結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請求之一方,對他方剩餘財產之增加或家庭勞務之付出並無貢獻,則被請求人得請求法院免除或調整分配額。

二、一般而言,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除應符合假扣押聲請之要件及釋明事項外,需注意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法院裁定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三、婚後現存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原則上以登記為取得時間點。需注意者,民法第1017 條第2 項規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另外,如不動產雖於婚前取得,但於結婚時尚有房貸未清償,則夫妻婚後以工作所得繼續清償,則婚後清償部分,係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納入婚後財產,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以結算時點之市值估計,不動產及汽車價值,可請求鑑定公司鑑定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