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另一半離婚?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三)

一、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只需請專業律師草擬離婚協議書,針對子女監護權、會面探視權、子女扶養費如何負擔、婚後財產如何分配、贍養費有無對造負擔等事項逐一約定,並由兩名離婚證人親自見證簽名後,持該協議書及身份證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二、判決離婚則是在夫妻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向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提出起訴,請求與對方離婚。一般而言,裁判離婚原因都是各別獨立的訴因,其事實及證據均應詳列於訴狀理由。舉例而言,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就個案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例如:夫婦因尋常細故無由迭次毆打、慣行毆打,並須依客觀的標準,不可依一方主觀認知而任意請求離婚。例如:夫妻之一方誣指他方與人通姦、夫強令妻下跪,頭頂盆鍋,又一方對他方為羞辱性、恐嚇性、貶抑之言詞、動作等重大侮辱等。惟因當事人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則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但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