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辦理宣告分別財產制?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四)

一、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若未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彼此間財產與債務各歸各的,不會有相互干擾的情況,而法定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則會有夫妻財產日後清算分配的問題。

二、若夫妻其中一方認已不能繼續維持分別財產制以外之夫妻財產制,則在考量彼此間既不能相互信賴,法院得依其中一方之聲請,准許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實務上最常見的聲請事由有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或者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或者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或者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至於造成分居狀態可歸責於誰,則非所問。這部分的聲請必須經由法院以形成判決為之,至於夫妻合意約定者,則以非訟程序為之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