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婦女如何聲請家事保護令?

法通法律事務所打破迷思專題(五)

一、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只要發生家庭暴力,則可依事件輕重緩急不同而聲請不同保護令,可分成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害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斟酌受暴婦女有無必要核發保護令。

二、通常保護令是需要法院開庭核准,至於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僅需依聲請人之聲請即可核發。實務上,得於暫時保護令聲請時載明「暫時保護令如經法院核准,併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通常保護令」。應注意的是,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僅限於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得聲請。

三、所謂暫時緊急保護必要,則需由聲請人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至於通常保護令則以法院審理時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理時」未曾處於受暴之危險,法院即不可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

四、所謂禁止施暴令,是指聲請人提出被害人受有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事實經過(人、時、地、事、物)及證據(如診斷證明書、證人、照片、錄音譯文、錄音帶、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紀錄表、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等) 。被害人之子女、其他家庭成員如亦受有家庭暴力,亦得一併請求核發禁止施暴令。

五、家庭保護令中有一款是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只需提出律師費用單據證明即可,而這是政府為保護弱勢婦女之德政,不用擔心聘請律師要花費重資等等。本所對於弱勢婦女提供平價的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