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之訴

法通律師事務所財產法專題(二)

一、共有物分割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可分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由共有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共有之契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等,以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法定空地、畸零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等。

二、共有物分割之訴,係以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每一位共有人都可以主張,由法院就各不同分割方案選擇或職權認定如何分割,才合乎公平原則。法院裁判主文僅須就分割方法為決定,勿庸諭知准予分割。需注意者,法院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是不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若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與原被告主張者不同, 亦毋庸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三、實務上常見起訴錯誤在於缺一共有人為當事人,此時該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又訴訟中共有人死亡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應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地位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