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案件之基本處理流程

法通法律事務所少事法專題(一)

一、少年如果有虞犯或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會經過審前調查程序,由調查保護處收案,並分案後交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提供少年法庭作為裁判之參考。

二、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

(一)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命少年: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2.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3.告誡。

(三)以交付審理為適當者,法院得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後,裁定是否交付保護處分。

1.如法院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得命少年: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2.如認為需交付保護處分,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d.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