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高雄土地法律師推薦專欄 一、什麼是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之地價,就是申報地價。如果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二、公告地價是每3年公告一次,是做為地價稅課徵之依據。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並未呈現,要另行上網查詢。至於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改變,是做為典價及土地增值稅、徵收、區段徵收時,土地價格的依據,在土地登記謄本係呈現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三、「申報地價」(指有申報地價,且超過公告地價的8成;若無申報地價,則要查公告地價,且係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並等於是法定地價)之用途主要在計算租金。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實務上對占用房地利益之計算,都是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請求權時效僅能自起訴時起回溯5年,超過5年部分不能請求。 且請求金額一般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請求,但一般會參酌房地所在地點、房地附近經濟商業發展情形來決定百分比,並非一概以10%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