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護令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民事保護令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二、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1.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2.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3.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三、誰可以聲請保護令?1.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四、如何聲請保護令?1.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2.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3.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五、何謂通常保護令?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2.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3.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4.有效期限: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一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2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之保護另有效期最多一年。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遷出令。遠離令。暫時使用令。暫訂監護令。暫時探視令。給付租金、扶養費令。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需費用令。戒治令。給付律師費用令。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六、何謂暫時保護令?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2.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3.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4.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 七、何謂緊急保護令?1.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2.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3.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4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4.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 八、如果您是當事人,請您事前準備好要陳述的事實,及支持您所陳述事實的證據。您可以準備的證據有:警察的蒐證(詢問、調查蒐證、當場目擊、現場照片、錄影帶、錄音帶、行動電話、診斷證明書、撕破衣服、毀損物品)紀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和「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處理的傷害,製作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警察回所之工作紀錄簿、評估判斷(受暴程度、再度受暴的危險性、受暴者的支持系統強弱、潛在受害者、受暴者需要哪些協助、是否聲請報保護令,如聲請需聲請何種保護令,有無酗酒、濫用藥物、罹患精神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慣行施予暴力、施暴情節嚴重需要治療。)計劃(執行計劃,可能安排就醫、聲請保護令、緊急庇護、提供安全計畫、提供資源、轉介、移送案件偵辦情形。) 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被害人及相對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上開證據尚未提出,請儘早提出。如有證人,請自行與證人於開庭日一起到法院開庭。被害人及證人接到通知單要出庭應訊,如有危險之虞,請提早告知或來電告知書記官,以便提供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