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塗銷登記、移轉登記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其所受之利益為登記之利益,即應將該登記之利益返還於不當得利權利人。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如受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受利益,受損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應請求受益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並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此與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其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因受益人與受損人間並無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受益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而未取得真正之權利,無權利可資返還,此際受損人應請求受益人塗銷登記,以除去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截然有別。

二、查被上訴人係基於履行買賣契約出賣人給付義務以外之目的,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客觀上並無真實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之意,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似見兩造並無發生系爭土地物權變動之合意。果真如此,上訴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並未取得系爭土地真正之權利,則被上訴人得以除去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係請求上訴人塗銷登記,而非請求移轉登記。是以被上訴人究依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攸關該「登記」利益之返還方法係請求塗銷或移轉之認定,亦待釐清。。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