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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陸軍謝姓輔導長開小客車載士兵回營時,撞上騎單車的科技公司王姓總經理,造成對方腦出血等重傷害,年薪3百多萬元的王請求國家賠償,法院認定謝是奉連長命令載運士兵,判陸軍司令部國家賠償2千2百多萬元。。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 號、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謝姓輔導長2年多前奉連長之命去接士兵回營區辦退伍手續,自應視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延伸。是謝姓輔導長撞到騎單車的王姓男子,造成腦出血、肋骨、腰椎骨折等傷害,足以認定是執行公務。又原告主張王姓男子當時擔任一家總經理,年薪335萬6,400元,離退休65歲還有13.75年,就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出少69.21%,,因此,就所失工作能力損失金額可勞動能力減損達2,383萬9,069元,另外,再加上醫療支出39萬3,036元、精神損害400萬元等,總計受有3,579萬4,532元之損害,但法院認為,原告勞動能力減損則依年薪335萬6,400元之69.21%比例,即232萬2,964元,計算所減少勞動能力數額,復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共計2,486萬236元。並扣除已獲醫療費用保險理賠11萬4,806元和謝姓輔導長個人賠償金額,以及慰撫金過高應以15萬元計算,判決陸軍司令部再賠2千2百多萬元,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