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創所理念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個人簡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服務項目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新聞解析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精選裁判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交通路線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線上諮詢

  據載,新竹縣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8年,他指控妻子婚後對感情不忠,外遇不斷,去年間又為妻子與其他男子過從甚密大吵,加上兒子和他愈看愈不像,因此懷疑17歲兒子非他的種,驗DNA後果然確認沒血緣關係,不甘戴綠帽,向法院請求確認他和養育17年的兒子親子關係不存在,法院判准。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子女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等語,有DNA報告是鐵證,應可採信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