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創所理念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個人簡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服務項目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新聞解析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精選裁判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交通路線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線上諮詢

  據載,高雄市項姓富商和余姓秘書交往,項妻提告,法官依據余女寄給項男的mail鹹濕內容「射這ㄇ多量」等,認定他們發生性關係,侵害項妻配偶權,判他們須連帶賠償3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本件法院認為電子郵件內容敘及「謝謝你讓我享受美麗的性愛」等語;復寄發內容為「..還是老公英明~ 粉想你耶~ 今天射這ㄇ多量... 應該很虛弱也會很好睡... 明天記得喝兩罐膠原... 晚上我再買蜆精讓你補三天」等語之電子郵件,故法院才認為被告2人之上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而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無疑,判准賠償,應屬有理。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判決有幾點特色:①被告曾抗辯伊與原告之婚姻之前已有破綻。②被告曾辯稱伊不知悉項男與原告有婚姻關係,項男曾向伊額稱業已離婚,故沒有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