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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在臺灣的刑法中有分成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內容是這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竊盜部分,則是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攜帶兇器偷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趁著發生災害偷竊;或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偷竊,這些情節,因為會對被害人帶來危險,故法律先明文加重,以維護公眾生活安寧,要注意的是,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一般人犯了竊盜罪,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但唯一例外就是親人間的竊盜,有一定的情緣,被害人為了家庭和諧,不願對外張揚,因此,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在沒有人提出告訴以前,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