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創所理念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個人簡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服務項目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新聞解析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精選裁判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交通路線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線上諮詢

  據載,李男與女董妻子結婚5年,今年5月協議離婚,但他不認識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2名證人,也不曾與他們接觸。其妻反駁表示,李男認識2名證人,且李男今年1月提出離婚請求,她要2名證人簽名時,有提供與李男的LINE對話內容。其中一名證人否認看過。法官認定2名證人不是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自不得作為當事人離婚的證人,因此判女董與李男離婚無效。

  按離婚證人需親自聽聞並見證當事人有離婚真意,始生離婚證人之適格。本件案例法官之所以判決離婚無效,正是因為該二名員工並未親自見聞當事人有離婚之表示,因此,欠缺離婚成立生效之要件,進而,判決離婚無效,當事人回復原結婚關係。

  綜上,就辦理離婚協議之過程中,為免因為小疏失而造成離婚無效,進而,實有必要在證人親自見聞下而為離婚證明,方屬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