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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載,楊姓地主去年過世,留下土地和現金,扣除遺產稅後,還有1億8千多萬元。楊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一半遺產,其餘再和子女均分。7子女不贊成,認為這些土地祖產,不是父母婚後買來,不該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應平分。法官審理後,以子女無法提出證明是祖產,認定土地屬夫妻財產,判決楊妻先分一半,剩餘再和7名子女均分。

  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1017)。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