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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死因贈與是指贈與人在生前就與受贈人達成雙方當事人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即贈與人死後才將名下財產給受贈人,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活著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贈與契約。至於遺贈則是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贈與,寫在遺囑上就可以成立,不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兩者迥然不同。無效之遺贈,無從轉換為死因贈與之契約行為,而死因贈與與遺贈因性質相異,無法同時併存簽立。

  死因贈與,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但其本質上係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實與遺贈同為死後處分類型之一,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即贈與人死亡)前死亡,其贈與不生效力。

  另外,死因贈與與遺贈均需注意特留分之適用,亦即,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或死因贈與,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