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如何免於銀行追討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最近接到一宗案件,某甲欠卡債,其母親往生後留下一筆土地,某甲沒有在法定期限三個月內拋棄繼承,聽從代書的建議,直接與其他五名兄弟姊妹書寫分割繼承協議書,將其應繼分1/6拋棄,全過戶給長子,銀行發覺後,遂向法院訴請撤銷該遺產分割拋棄協議書,請求返還原先公同共有狀態。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本件某甲因為要脫產避開強制執行,在欠債下,無任何金流,就在分割繼承遺產協議書上拋棄自己應繼分,乃屬無償行為,因此,銀行主張撤銷是有理由成立。但也有例外,就是某甲除了欠銀行錢外,也確實積欠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錢,因此拿其應繼分抵銷,這時候,銀行就無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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