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刑罰與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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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修法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規定: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Ⅲ.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案件依個案具體情形及證據進行認定,若酒駕犯具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時,即應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來論處,換句話說,酒駕致人於死如果涉及殺人罪時,最重還是可以判死。

  另外,立法院院會於同年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根據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各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吊扣吊銷相關規定,若酒測值超過0.15至0.25毫克,除了處以罰鍰外,均須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累犯(指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

  新制新增「酒精鎖」規定,但僅用於「因酒駕吊銷駕照,須重新考照」者,若未依規定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酒精鎖)」,可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者,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新制就職業駕駛酒駕部分,根據新條文,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因酒駕等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此外,因近年「慢車」酒駕肇事事件頻傳,三讀條文也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其罰鍰亦從現行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拒絕酒測的罰鍰也變成2倍,可處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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