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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於107年6月27日上路,其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不適用該條例;施行後始簽約或換約者,則應遵循該條例。該條例生效後,非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即房東屬非企業經營者之個人或團體或承租人轉租住宅)應受該條例限制。條例施行前已訂定的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條例施行日以後者,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但租賃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公告租約事項。六月二十七日後新訂的租賃契約條款,應依條例第5條第2項各款約定事項來簽訂。若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租賃契約中,按同法條第4項規定,該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反之,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部分之記載即屬無效,以確保住宅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就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就出租人義務部分,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就轉租部分,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終止,即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承租人終止,即「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就返還租賃物部分,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