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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部分,所謂「侮辱」者,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之意思,而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地位,達貶損評價之程度。查「蛆」一詞原指蠅類的幼蟲,身體柔軟,顏色微黃。多寄生於不潔淨的地方,若於日常生活中藉以形容他人,則是有貶損他人、暗指他人腐敗、迂腐之意。因此,在網路上說某人是綠蛆,而足以供人閱讀該等訊息後,知悉是在罵某人時,其言論主觀上係出於對告訴人侮辱之意,應可認定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度多是拘役或者罰金。另外,告訴乃論罪有一個特色,就是被告如果在法院一審判決前沒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縱使上訴到第二審,則無法撤告,被告就一定要留下故意犯罪之前科,將來是無法移民到美國等國家。

  在民事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被告故意以貶抑之言詞嘲諷原告,確致被告名譽受損,且情節重大,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法院對於罵人綠蛆之賠償金額多在三萬元。。

  類似的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就判決罵人者賠償三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則判處拘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則判處五千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