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創所理念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個人簡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服務項目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新聞解析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精選裁判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交通路線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線上諮詢

壹、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4,419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5萬元。

五、補助金額:(一)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813元。第二類每戶每月6,358元。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155元。(二)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三)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802元。(四)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應備文件:(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七、申請人免檢附文件: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貳、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劵、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11萬2500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2萬元。

五、補助項目:(一)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二)18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三)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就學學雜費減免60%。

六、應備文件:(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七、申請人免檢附文件: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4,893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六、福利內容:(一)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1,629元),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二)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4,893元)者,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七、應備文件: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八、申請人免檢附文件: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五、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4,893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06萬元。

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七、福利內容:(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836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之補助款。(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 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3,772元之補助款。(三)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補助款。

八、應備表件:(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九、申請人免檢附文件: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辦理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戶籍地社福中心、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