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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配偶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配偶其中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在核課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遺產稅申報書上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生存配偶知有剩餘財產,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或最晚在配偶死亡後5年內申請,否則將喪失權利。此外,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專屬權,不能由繼承人代位請求,原則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因此必須是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 三、另外,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1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否則,國稅局可以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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