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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二、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不論結婚前、後,夫妻各自名下財產,不會變動或成為共同財產,縱使將來夫妻離婚或死亡,也不會有財產清算的問題。也就是說,夫妻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連帶負責外,債務也是各自負擔。雙方離婚或死亡時,財產少的一方没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夫妻財產分配。 三、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是分別歸管,離婚後,各自取回,另一半無法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如果名下婚後財產比對方多,這的確是比較安全的選擇。但須注意,如果財產比對方多的人先死亡,則其名下財產回歸遺產法,配偶得有法定應繼分,除非有遺囑事先載明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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